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009年08月21日 15:53 来源: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进一步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分类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分为以下8类: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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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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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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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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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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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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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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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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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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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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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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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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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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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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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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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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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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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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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编排体系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由以下核心元数据构成:信息名称、信息索引、生成日期、发文机构、发文字号、信息类别、内容概述、信息正文。
(一)信息名称
为信息标题。
(二)信息索引
为一组17位的编码,由教育部机构代码、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代码、内容分类编码、年份代码、信息流水号、公开方式码共计17位字符组成,具体表现形式为:

1.教育部机构代码360,为3位字符。
2.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代码B29,共3位字符。(见《教育部机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代码一览表》)。
3.目录分类编码。按一分为8类,分类编码共2位字符,为01-07和99.
4.年份代码。为信息生成的年份。共4位字符。
5.信息流水号。为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某年产生的信息的序号,共4位字符。
6.公开方式码。按照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分类,分别以1、2表示。共1位字符。
如360B29-03-2009-0010-1,为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2009年形成的第10条信息,属部门规章类,为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生成日期
为信息形成的日期,与信息名称对应,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09年5月10日用2009-05-10表示。
(四)发文机构
为发文部门的名称,如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等。
(五)发文字号
主要指文件的文号,包括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代字、年份、序号,如教基金会﹝2009﹞13号。
(六)信息类别
见一、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分类。
(七)内容概述
对信息内容的简要描述。
三、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获取方式
本基金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公开本基金会制作或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相关信息。
本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包括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信息。
本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部分。
(一)主动公开
本基金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基金会领导成员简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
3.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5.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6.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将通过门户网站(http://www.cedf.org.cn)、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二)信息公开申请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特殊需要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与申请人特殊需要无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申请提供相关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名称: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6097788
传真号码:010-66097755
电子邮箱:cedf@moe.edu.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816
2.申请提出
申请公开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内容,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见附件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3.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2)登记
对于申请形式要件完备,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①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②属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③属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出具《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告知书》。
④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属于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出具《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告知书》。
⑤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⑥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不存在的,处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⑦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不属于本基金会掌握的,出具《非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有关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因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终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4)提供信息
上款③、④情形下,本基金会将在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缴费等手续后向申请人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4.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所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