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赈灾捐赠管理办法

2019年04月09日 09:46     来源: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赈灾捐赠活动,严格赈灾捐赠款、物的管理,确保捐赠者和灾区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性教育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教育基金会募捐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教育基金会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关于公募基金会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的有关要求,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合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第四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由教育基金会为赈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捐赠人,向教育基金会捐赠现金和实物,主要用于帮助灾区受灾学生、教职工救助和支援灾区学校修复和重建。

第五条 教育基金会在开展赈灾活动时,坚决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决不搞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赈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帮扶灾区学生、教职工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资助受灾学生继续完成学业;

(二)支持对受灾学生、教职工的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

(三)帮助受灾地区学校损坏校舍的修复和重建;

(四)奖励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学生;

(五)开展必要的对受灾学生、教职工和家属的慰问或抚恤活动;

(六)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与救灾有关的项目;

(七)配合政府,支持由国务院和教育部统筹安排的其他救灾事项。

第七条 教育基金会负责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捐赠电话、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教育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款、物。

第九条 教育基金会在接受赈灾捐赠款、物时,捐赠款以银行汇款票据或面交现金为确认依据;捐赠实物则当场验收。捐赠者所捐实物不能马上兑现的,教育基金会则与捐赠者另签订写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第十条 教育基金会接受赈灾捐赠款、物后,要向捐赠者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作为接收捐赠的凭证。

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赈灾捐赠,捐赠者可凭上述捐赠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教育基金会接受的境外外币赈灾捐赠,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教育基金会对赈灾捐赠款实行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的办法;对赈灾捐赠实物则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教育基金会按照受灾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在同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对所收受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具体赈灾方案。此方案在有关民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对捐赠者有明确救灾用途的款、物,教育基金会须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十六条 教育基金会采购救灾物资时,明确负责部门和人员。规范物资采购验收、运送和发放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清点记录工作,同时做好详细的物资规格、数量、价格记录。

第十七条 教育基金会关于赈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及使用情况,严格按照民政部的规定,做到准确登记、账目清楚、公开发放,并将赈灾捐赠的拨付使用情况、详细的受助人员名单和领用记录以及物资采购明细材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捐赠者有权向教育基金会查询其救灾捐赠的使用、管理情况,亦可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教育基金会对所接收的赈灾捐赠,不提取任何费用,保证全部用于灾区。教育基金会在组织赈灾捐赠工作中产生的费用,不在捐赠款中列支。

第二十条 捐赠者须认真履行捐赠协议,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款、物转交教育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及时向教育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教育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者追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基金会对所接受的赈灾捐赠款、物,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赈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严禁截留,挪作他用。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资助款,或弄虚作假、接受赈灾捐赠款、物人员名不副实等问题时,教育基金会要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及时通过网上公布查处结果。

第二十二条 教育基金会要组织人力及时开展对赈灾捐赠款、物发放、使用情况的日常自查和自我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查和自我监督的重点内容为:

1.赈灾捐赠款、物是否真正落实到应该接受救助的学生、教职工、学校身上;

2.赈灾捐赠款、物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违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基金会所接受的赈灾捐赠款、物,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款、物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基金会介绍
捐赠名单更多
·2022年捐赠名单:单位 个人
·2021年捐赠名单:单位 个人
·2020年捐赠名单:单位 个人
·历年捐赠名单
捐款说明
【人民币捐赠】
账户名称: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账  号:0114014210006004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银行行号:305100001145
【美元捐赠】
账户名称: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账  号:77835001663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行号:104100000045
【港币捐赠】
账户名称: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账  号:0114134210000017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银行行号:305100001145